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

2013/10/30 「麵包啟示錄 創業應注意4 種詐欺類型的法律風險」

麵包啟示錄 創業應注意4 種詐欺類型的法律風險

摘錄自:能力雜誌電子報                                2013/10/30
陳佑寰     

這次我們要從一塊麵包談起!吳寶春師傅勇奪世界麵包大賽冠軍的故事為人所津津樂道,他在高雄以及台北陸續開設麵包店造成客戶大排長龍的盛況也成為創業成功的典範。最近幾部電影即以料理師傅為主題,如《世界第一麥方》與《總舖師》,感動人心。

另一個創業成功的麵包故事是莊鴻銘師傅創辦的パン(音同胖)達人麵包店。胖達人向來對其自製販售的麵包標榜天然,在明星藝人的光環加持下,幾年內在中港台快速展店熱銷。

成也麵包 敗也麵包

然而,胖達人卻於今年(20138 月中遭香港網友爆料其使用人工香精,引起軒然大波,後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察屬實,乃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課處罰鍰。郝龍斌市長抨擊本案為「民生詐欺」,除交由檢調單位以詐欺罪嫌偵辦之外,另就涉及消費者保護部分則有北市消保官介入,亦有民眾擬依法提起團體訴訟。

胖達人於案發後陸續提出數種說法抗辯其不知情,最後還祭出退費政策以停損止血,由民眾持發票登記,可於日後辦理退費或直接在門市換麵包。本案另引發胖達人新任董事長徐洵平以投資者身分對莊鴻銘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以及內線交易的疑雲,依證交所公開資料所示,胖達人的母公司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兼大股東也就是徐洵平的妻子,早於案發前陸續轉讓該公司持股套現。上開事件的發生對胖達人的商譽產生嚴重影響,不利於其日後申請公司上市。

誤法 觸法 創業者不可不慎

胖達人原本是一個創業成功的商業案例,創辦人莊鴻銘是一位有技術有理想的麵包師傅,引入精通行銷的金主基因國際公司之後,胖達人的業績更蒸蒸日上,未來公司上市的前景一片看好,卻因一篇網路文章而深陷詐欺泥沼。上開麵包啟示錄提醒創業者除應積極投入營業活動創造營收之外,亦應注意4 種詐欺類型的法律風險:

1. 消費詐欺:

業者經營商業活動如直接面對消費者,應特別注意避免詐欺行為。所謂詐欺是指傳遞不實資訊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知的行為,包括積極的欺騙以及消極的不告知(此以負有據實告知義務為前提)。如有詐欺情事,消費者得依民法第92 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並請求回復原狀,亦得主張業者應負擔民法第184 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 條規定,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另依公平交易法第21 條規定,業者不得於商品、服務或其廣告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因此,消費者得以業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為由,向各縣市消保官與行政院公平會提出檢舉。

由於個別消費者的力量有限,如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既要請律師又得繳納裁判費,並不經濟,因此實務上常見消費者先依法向政府機關檢舉,或是透過網路連繫其他受害者互相支援而共同發聲(例如成立專屬網站或利用社群網站集結相關資訊與籌劃行動方案),甚至向媒體爆料,訴諸輿論公評。此外,消費者亦得向檢警單位對業者的負責人甚至員工提出刑法第339 條之刑事詐欺告訴,可藉此發揮「以刑逼民」的效果並節省裁判費,以迅速獲得民事賠償之和解。政府機關亦得依職權向檢警單位告發將案件移送法辦。

以胖達人案為例,即使胖達人在麵包中添加人工香精合乎法令規定且對人體無害,然而其對外標榜天然,致消費者願以高價購買,仍有廣告不實及詐欺之嫌。

2. 創業夥伴間之詐欺:

創業者與投資夥伴共同創業常係基於對他方的專業技能、財務狀況及產品開發規劃等因素之信賴。如以不實內容誘騙其他股東夥伴投資,亦構成詐欺,應負擔民刑事責任。為便於舉證創業夥伴所聲稱之內容,並產生特定之違約效果,實務上常見創業夥伴於合作開始即簽署股東協議、合夥或合資契約等文件,於其中「聲明與保證」(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y)條文中列舉各創業夥伴所聲稱與保證之各種事實與資訊狀態,如嗣後發現有虛偽不實情況,他方即得依契約中所訂違約條款主張損害賠償責任,亦得據此解除或終止契約關係。

以胖達人案為例,胖達人新任董事長徐洵平基於投資者身分對創辦人莊鴻銘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如得提出契約文件證明莊鴻銘曾聲明與保證麵包產品完全為天然製品,沒有添加人工香精,則有利於其追究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3. 內線交易之詐欺:

上市櫃股票禁止內線交易。依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規定,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內部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 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違反內線交易者除應對善意買賣之相對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負擔刑事責任,可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之重刑。

內線交易之處罰在美國之發展即係以詐欺為理由,此係因公司之董監事等內部人對於公司及股東負有受任人之信賴義務(fiduciary duty),應向渠道等揭露公司重大訊息。如在重大訊息公開前,該內部人即徇私利用先取得資訊之優勢而買賣股票獲利,對於身為股東之交易相對人即構成詐欺。以胖達人案為例,胖達人(即生技達人公司)本身雖非上市櫃公司,惟其母公司基因國際公司係上櫃公司,其監察人兼大股東也就是徐洵平的妻子於胖達人所涉人工香精案爆發前,早已陸續轉讓該公司持股套現,乃有論者認為其涉嫌內線交易。唯該監察人得主張其轉讓持股係基於既有之理財計劃或其他原因,並非因預知本件人工香精案將爆發而提早出場作為抗辯。

4. 證券募集發行之詐欺:

依證券交易法第20 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違反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除應負民事賠償責任之外,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負擔刑事責任,可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之重刑。以胖達人案為例,胖達人係基因國際公司旗下的金雞母,如將來循創業成功路徑而順利推動公司上市,則母以子貴,基因國際公司將獲取相當大之資本利得。惟本件人工香精案爆發後對胖達人的商譽產生嚴重影響,不利於其日後申請公司上市。倘本案並未提早爆發而胖達人日後成功上市,惟其於股票發行之相關文件與資訊如標榜麵包係天然食材所製,等到人工香精之事實東窗事發後,胖達人及相關行為人將負擔證券詐欺之民刑事責任。

誠信生意長久之道

所謂「一沙一世界」,從一塊麵包也可以看出創業的經濟利益與法律風險。過度強調風險難免會限制商業活動的彈性,惟一時的詐欺縱使得僥倖獲利,長期而言卻可能賠上難以估計的代價。創業之王道還是以誠信為本,獲取消費者、創業夥伴及股東們長期的信賴與支持,企業才能永續發展,基業長青。(本文作者現為開業律師)

【本文出自《能力雜誌》2013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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