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法律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法律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2015/12/24「工作不是沒底線!就算是老闆的要求,這種事也千萬不要做」

觀點

工作不是沒底線!就算是老闆的要求,這種事也千萬不要做

摘錄自:經理人 每日學管理 電子報                        2015/12/24
2015-12-07 16:40  作者 亞瑟的業務筆記 

經理人 每日學管理 電子報 - 20151224


大多數的人在職場上都想努力工作,進入公司的核心經營層;許多職場的工作比較敏感,沒有老闆的信任是不可能擔任的。作為一個職員,是否為了升遷,為了進入經營層的核心,就赴湯蹈火什麼事情都願意做呢?

不,不管職位有多高,涉及的機密有多麼核心,我們的工作並不是沒有底線。這底線很清楚就是不做違法的事。

以下是一個真實的案例:有一個科技公司的工程師,他涉嫌盜用其他公司的軟體到自己研發的產品。軟體被盜用的公司發起訴訟,檢調人員在這個工程師的辦公桌上搜到被盜用公司的原始軟體資料,於是罪證確鑿,這個公司和這位工程師都被起訴了。

這個工程師盜用的軟體是應用的公司的產品上,不管動機如何,但是公司也是受益者。當時管理階層有人提議,是否需要公司出資幫這位工程師聘請律師,以便掌握和引導這個工程師,不要做出不利於公司的說詞(聽起來是個光明正大的理由,其實是其他同仁想幫這位工程師)。

老闆明確的答覆:「我不會這樣做。首先,我不知道他去盜用別家的軟體資料。再者,如果由公司出資幫他聘請律師,就暗示他的行為是公司事先知道的,甚至可能被懷疑是公司指使他這樣做的,公司不可以做這樣的事情」。

站在公司利益的立場,沒有人可以質疑老闆這樣的決定。於是這個工程師就這樣被辭退工作,自己一個人面對所有的法律問題。

違法是風險無法預估的行為

所有的商業行為,無非是低買高賣,在有限的條件裡,設法追求最大的利潤。如果有一種商業行為,我們的利益(利潤)是可以預估的,但是後面的風險無法預估;這個風險可能讓我們船過水無痕,也可能讓我們全盤皆輸。那麼任何一個理性的人,除非是在不得已情況下才鋌而走險,否則都不會選擇要做這個生意。

這種風險無法預估的事,最簡單的例子就是違法的事。對於違法的事,讓我們有機會付出比競爭者更便宜的代價,偷到更大的好處。也有可能違法的事,被發現了,把公司或者個人陷入一個代價無法預估永無翻身的境地。

所以「違法」是企業主經營事業的一條不可跨越的紅線;而這也應該是員工在工作時的一條底線。所以我們可以說,不管多大的誘惑,不從事違法的事,是企業主與員工共同的底線。

企業主與員工的共同底線

作為企業主,你不會允許你的員工背著你去做違法的決定或違法的事,因為你是企業的最後負責人(就像杜魯門總統辦公桌上的牌子「所有問題到此為止」)。違法的事,風險無法預估。這種風險無法預估的決定,你不會允許你的員工蒙蔽了你,也不會讓他們欺騙了你,因為最後你要為這個不是你做的決定負起所有的責任。

作為一個員工,就算你認為這是有利於公司發展,你也不可以作違法的決定,因為你不知道這樣的決定,會對公司造成多大的潛在風險。而且,一旦有了法律責任,你也不知道企業主是否有意願,或者能夠保護你到什麼程度。因為如果你私自做了違法的事,你個人必須來承擔所有的後果,企業主沒有道理去保護一個對公司造成傷害的人。

如果是企業主要求或暗示你做這種決定,作為員工,你必須明白,如果出了事,企業主為了保護公司,很大的可能會讓你自己獨自承擔違法的責任。這是企業主很自然會做的決定。你沒有必要為了一份工作,或者自己以為的前程,賭上自己所有的未來。

當員工做了違法的事爆出來的時候,企業主一般會否認自己知道任何事。他們會說,他不可能知道公司的每一件事。可是,這是極不可能的;公司可能會虧錢,員工可能會偷懶,這些企業主都可以容忍,因為風險在控制範圍內。真實的世界裏沒有老闆會允許員工在公司裏在做違法的事。所以當你聽到,企業主在說他不知道公司有違法的行為時,那他已經是在推卸責任了。

我們幾乎可以假定的說,如果一個企業有了違法的事,企業主一定知道或者被告知了有關於公司違法的行為。事實上,幾乎所有違法的決定都是老闆做的,就算不是老闆的主意,也是老闆自己經手的。因為沒有員工可以自作主張去做違法的事;或者可以說沒有員工可以做這樣的決定,

就在不久之前,有一個事業版圖橫跨建築、營造、壽險的數家上市公司的大老闆,自己用行李箱帶著現金行賄官員被抓個正著。因為這位企業主知道,這種違法的事,他不想留下任何證據,所以用現金;他不想留下把柄給任何人,所以不把這件事交給任何一位員工去執行。這才是真實世界會發生的事。

光明正大的追求財富名聲

對員工來講,擺脫這種風險無法預估的事,最好途徑是,當你被暗示要去從事違法的工作時,就立刻要下定決心離開這個公司吧,因為想安心過日子的人,在這公司是不會有前途的。不妨回想一下你看過的黑幫電影,那些人不管是出於恐懼、貪婪、或者野心,不願同流合污就會被排擠的人的下場,就會明白,離開這個環境,才能安穩過日子。

不管這個世界是否骯髒,不管這個社會有無墮落,我們都應該清楚;或許,我們改變不了整個社會,但那不重要。重要的是,這個社會每一個人還是可以按照自己的能力,做自己最喜歡做的事情,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人生,也有能力堅守自己的基本底線,用光明正大的態度追求財富聲名。

最後,我們彼此警惕,不管職位多高、不管誘惑多大;作為一名員工,可以疲憊不堪,可以犧牲尊嚴,可以低薪低酬,但是絕不幫企業做違法的事;作為經理人,不能讓公司逼迫你做非法的決定或非法的行為,因為沒有公司會保護違法的人,即使你可能是接收到指示才去從事的行為。作為一個企業主,也必須非常清楚的禁止你的員工做非法的決定,或是非法的行為,因為企業很可能要為員工非法行為負最後責任。

違法的事,對企業、對員工都是代價無法預估的事。所以,不做違法的事,是企業主與經理人工作共同的底線。


圖片來源/Brian Talbot via flickr, CC licensed


亞瑟的業務筆記

中興法商學院企研所和台大經濟所畢業。業務工作再平常不過了,每個公司都有這個部門。這裏所談的主題,都有人談過了;這裏所講的內容,也都是大家都會碰到的事。我所做的工作只是把我在工作上碰到的事,綜合自己讀書看到的資料,做一些整理後,拿出來和在業務崗位上的朋友做些交流而已。所以,如果覺得某些觀點,你覺得眼熟,不必奇怪,我只不過沒有一一做註腳而已。

























2015年4月3日 星期五

2015/4/3 「職場法律防身術 幫你不再吃悶虧」

職場法律防身術 幫你不再吃悶虧
 
摘錄自:Career職場情報誌 電子報                     2015/4/1
撰文◎羅梅英

有人說「好的主管帶你上天堂,壞的主管讓你下地獄」,超人氣部落客巴毛因為想酸前主管,寫了一篇<第一次離職就上手>文章,點閱數達9萬多次,迴響熱烈,出版社因此登門合作、出版《防小人法律應對術:人生處處是騙局,懂這些不再吃悶虧》新書,短短3個月熱賣4,000多本;並應《自由時報》之邀撰寫兩性法律專欄,從兩性角度剖析法律問題。

大學念政大哲學系、雙修法律系的巴毛,形容自己「工作運很差。」第一份工作應徵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務,結果誤入討債公司、整天打電話催債,工作不到3個月想離職,卻遭到百般刁難。

巴毛說:「台灣很多老闆都很『無良』。」她母親以前在安親班當老師,離職的時候遭老闆刁難,以沒有完成交接為由,不付薪水,甚至祭出競業條款,不准她去其他安親班上班。

巴毛說自己學的是法律、做的是法務工作,明明懂得法律卻還是碰到很多不合理的狀況,更何況是一般不懂法律的人。因此,她要教大家多認識一些職場上常見的法律知識以求自保。

交接是道義責任 而非法定責任

Q1、沒交接完離職,公司可以扣我的薪水嗎?

巴毛誤入討債公司,因為「工作環境太差,整天都在叫罵聲中度過,同事們不只罵人,而且還開擴音讓全辦公室一起酸債務人的媽媽,」巴毛擔心「口業」造太多,因此做不到3個工作就打算走人。

根據勞基法規定,未滿3個月當天辭職就可以走人。巴毛提早幾天遞交辭職信,但主管直至最後一天才找人跟巴毛交接,當然交接不完。巴毛到新公司上班後,又被叫回去交接,卻被刁難,叫她改天再來,否則不發薪水給她。巴毛火大,直接去勞工局和勞動檢查處申訴,才順利領到薪水。

巴毛表示,勞基法規定的離職法定要件,並沒有交接這項,交接純粹是道義上的責任,除非是真的因為沒有交接而造成公司損失。但即使如此也不能扣薪水,必須請公司去法院提告、舉證所造成的損失。

「只要在法定預告期內預告離職,老闆不能以各種理由不放人,也不能扣你薪水。」勞基法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也就是說,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預扣員工薪水。

有人因為公司隔天要做健康檢查,害怕抽血,上幾天班就不想做;還有人上午提離職,下午就走人。巴毛說,「雖然做不滿3個月要離職,基本上不用預告,但還是要有職場倫理。」

「如果廚師半夜通知老闆明天不去上班,那明天要怎麼開店?就法律層面來看沒有問題,但就做人來說是很沒品的。」而且工作圈子小,建議還是留一點給人探聽,新雇主做reference check(徵信)時,才不會聽到太負面的評價。

沒做滿契約年限 誰說一定要賠錢?

Q2、沒有做滿工作契約所簽的年限,就得賠公司錢嗎?

巴毛的新工作是在律師事務所當法務,但是除了寫訴狀、遞狀,還要幫老闆打雜,洗廁所、收房租、買便當等。當巴毛決定離職時,老闆拿出當初簽的工作契約說,「你看我們當初說好,工作未滿3年要賠償20萬元喔!」

但打從巴毛進公司以來,老闆並未花錢培訓、提供任何教育訓練,按照實務慣例,巴毛根本不用賠任何錢。

實務上是以「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否具有必要性」及「是否具合理性」,做為判斷契約是否有效的標準。巴毛表示,「通常是雇主提供與賠償金相等的培訓,限制工作期限的契約才會成立,譬如機師、空姐、以及美容美髮人員等。」公司沒有提供任何教育訓練或在職培訓,卻在勞動契約中限制服務年限,根本是無效的。

Q3、老闆可以隨便減我薪水,或叫我滾蛋嗎?

巴毛發現,年輕人在職場有兩種極端,一種是動不動就離職、把爛攤子留給別人;一種則是怕別人說自己是草莓族,什麼事都肯做,再苦也硬撐。

巴毛有個朋友曾遇到一個苛刻的老闆,美其名為專案人員,但實為打雜,幾乎是老闆的家僕,午休得陪老闆去醫院抽血、下班幫老闆去買電影票,就連休假去花蓮玩,都被硬生生叫回來處理事情。

後來他得罪老闆,薪水變成時薪制,只領法定最低時薪,薪水從3萬元降至1萬多元。

巴毛表示,有些老闆以為公司是自己開的,員工的薪水想減就減,或是以為只要付資遣費,就可以叫員工滾蛋。

根據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是由勞資雙方議定,老闆不能未跟勞工議定就片面減少薪資,否則就違反雙方當初的勞動契約。另外,勞基法第11、12條對於解聘員工的理由都有規定,「如果不是法條規定的理由,老闆不能隨便辭退員工,也不能看員工不順眼,就找個理由叫員工滾蛋。」

責任制 並非資方片面認定

Q4、若公司藉業務緊縮、轉調職務等名義裁員,我可以拒絕調職嗎?

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以下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1歇業或轉讓、2虧損或業務緊縮、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5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的確不能勝任。除非符合這些條件,否則就是違法裁員。

巴毛表示,若公司假藉調職,變相逼員工主動離職,除非你可以舉證公司並無業務縮編或根本是惡意調職,否則拒絕調職的話,就必須選擇離職,因為公司經營管理有其自主權。

Q5、公司上班是打卡制,下班變成責任制、不給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巴毛指出,工作究竟是不是責任制,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勞資雙方約定(與勞工個別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行。

勞基法規定,勞工正常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月加班不能超過46小時。但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條款」,被批評為「血汗條款」,特定職務的勞雇雙方可約定超出法規的工時,並送各縣市勞工局處核備後生效,包括保全員、空服員等,共有50種職類適用責任制,「法務人員也是責任制,」巴毛說。

對上班族來說,有一個好消息是,根據勞動部最新規定,有14類職業從明年1月起將不再是責任制,包括:美容美髮、銀行經理職以上、廣告業創作人員∕企劃人員、證券商外勤業務等,每天上班時數恢復為8小時,正常8小時班加上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每7天至少要休假1天,加班也要有加班費。

競業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Q6、若我和公司簽訂競業條款,可以跳槽到同業嗎?帶著客戶一塊跳槽,違法嗎?

科技業競爭激烈,為防堵人才跳槽,普遍都會簽訂競業條款。巴毛指出,現行法令並未禁止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惟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若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

巴毛指出,競業條款有效與否,可歸納出以下衡量原則:員工在企業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競業限制有一定的年限,「對勞工就業的對象、期間、區域,應有合理的範疇。」像巴毛媽媽當安親班老師,前老闆祭出競業條款,就顯失公平原則。

至於業務人員帶客戶走的問題,巴毛認為,業務手上有客戶的資訊,逢年過節發簡訊寒喧、聯繫,客戶獲悉後可能主動跟著業務走,很難說是業務帶走客戶,認定上有難度。

Q7、我在公司任內寫的軟體、文章等,著作權屬於我嗎?可以帶槍投靠新公司嗎?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過有2種例外,一是公司與員工間的受雇關係;另一種則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委外契約。透過契約的約定,公司或出資聘請他人創作的人,可依法享有著作權。

原則上,雇主付薪水給員工,員工領錢做事、產出職務上的創作,如果沒有另行約定的話,員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是屬於雇主的。

不過,並不是員工任職期間所有的創作,都屬於雇主所有。巴毛指出,只有「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才能這樣約定,如果是員工下班後在家中為了興趣、並非為完成職務所做的創作活動,還是回歸著作權法規定的原則,著作人是員工,著作權當然也屬於員工。

Q8、面試時主管問我是否打算懷孕,這樣可以嗎?報到3個月內才發現懷孕,公司可以解雇我嗎?

巴毛指出,依性別平等法規定,公司不可以詢問是否有意準備懷孕,「如果真這麼問了,就直接回答『沒有』!」

如果報到3個月內發現自己懷孕,巴毛表示,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規定,懷孕不能成為解雇的事由,如果雇主因員工懷孕,而故意刁難懷孕者,例如:任意調動到無法勝任的部門,或增加工作量,均已違反性平法。












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2014/8/4「恐龍法律 害九十歲阿嬤離不了婚」

焦點新聞

恐龍法律 害九十歲阿嬤離不了婚

分居二十五年 堅持死後不入夫家祠堂

摘錄自:今周刊電子報                            2014/7/25
撰文 / 賴若函
出處 / 今周刊   919期
2014/07/31


今周刊電子報 - 20140804


在婚姻中飽受傷害的余菊妹,年逾九十歲仍提起離婚訴訟,引起社會關注與同情;而她分居二十五年,打官司卻得到一審勝訴、二審敗訴的結果,也讓人反思,台灣的離婚門檻是否過高?

當婚姻關係中的雙方長期處於不對等的狀態,一方控制、壓迫;一方隱忍、犧牲,將會是一場災難。日前高齡九十歲的阿嬤余菊妹表示,因為丈夫長年專制霸道、對婚姻不忠,決定將離婚官司打到底,結束分居二十五年、共六十六年的婚姻,堅持「死後,決不入夫家祠堂。」

余菊妹自二○一一年起向法院訴請離婚,雖一審判准,但是丈夫上訴後,高等法院以「婚姻無重大破綻致無法繼續維持」為由駁回。目前,案件已提起上訴,余菊妹在「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的陪同下,在七月二十三日召開記者會,她顫巍巍拄著助行器,泣訴結婚多年的苦處,也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強調無法接受。

優良教師 助丈夫升職

她的故事引起社會不少共鳴,台灣女人連線祕書長蔡宛芬說,記者會後他們接到為數眾多的支持電話,有許多人表達相似心聲;甚至連知名音樂人許常德也找上家屬,表示要為余菊妹作一首歌,作為支持。

余菊妹的故事,是許多台灣傳統女性的心聲,結婚後,為家庭獻上一切時間、金錢和心力,吃苦耐勞,在家中是無聲安靜的妻子與母親。她在老年拚盡力氣也要離婚、卻離不成的遭遇,也讓人再次檢視台灣現有離婚制度是否合宜。

七月二十六日晚上,余菊妹在次子與媳婦陪同下,接受《今周刊》訪問,緩緩說出六十六年婚姻的血淚史。

生於日據時期的余菊妹,雖只有小學畢業,卻自修考上教師證,從工友一路當上老師,並多次獲頒全國優良教師。允文允武的她,不但是學校合唱團的指揮,也是排球、桌球好手,是當時重男輕女社會中少見的人才。

在車行上班的先生,對她一見鍾情,先後找了六位媒人至家中提親,好不容易說服余菊妹的母親把女兒嫁給他。豈知,余菊妹的婚後生活,完全不如自己原本的美好想像。

「學校的員工旅遊,我從來沒有去過。」余菊妹說,每一次想要參加,先生總是高聲怒罵駁斥,但為了顧全丈夫面子,余菊妹總是以暈車為由回絕。作為教師的她,薪水雖比先生高,卻沒有過好日子的命,除了養四個小孩,還要照顧先生三位年幼的弟弟,用自己的薪水負擔他們的學費,這一照顧,就超過十年。余菊妹描述,每天準備便當時,孩子與小叔吃的是菜和肉,但她就是以梅干菜湯和冬瓜湯裹腹,想來相當心酸。

出國旅行 像狗一樣跟著

後來先生由車行轉至台灣合會(現今中小企銀)上班,當年為了幫先生拚業績,余菊妹每天從學校下課後,就到各處拜訪親友,招攬會員辦存戶,「我走到鞋子都破了、腳也起了水泡。」最後,先生的五百萬元業績中,她就拉到超過兩百五十萬元,幫助先生以全台第一名的成績,順利升上正式職員。

曾經,余菊妹帶著小叔出外添購衣服而晚歸,一回到家,迎面而來的,便是先生不分青紅皂白的一巴掌。

這一巴掌,雖打出她離婚的念頭,但在保守的社會風氣中,縱有再大的苦,她也忍住了。

直到一次家族至歐洲旅行,在旅途中,余菊妹形容自己「就像一隻狗一樣,只能跟著他」,先生拿著兩人的飯店餐券,卻丟下她自己去用餐;余菊妹因為腳開過刀,上洗手間花了較久時間,先生便在別人面前笑她「是不是掉到糞坑裡」,各種羞辱讓她初次萌生自殺念頭。

余菊妹表示,在長達六十六年的婚姻中,丈夫除了言語恫嚇,更是外遇不斷,兩人的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直到一九九○年,余菊妹滿六十五歲退休的那一年,以照顧孫女為由,從桃園搬到台北的長子家住,從那一天起,兩人分居至今。

在台灣,分居並不構成請求離婚的理由,但余菊妹在年歲增長、兒女相繼成家後,仍將從未消弭過的離婚心志付諸行動。在溝通過程中,先生毫無意願,宣稱「只要拿離婚協議書來,我就把它撕掉丟進馬桶」。

於是,除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取消冠夫姓,以表明決心,余菊妹也在兒子的支持下,提起離婚訴訟。

二審逆轉 勸合不准離

然而,雖然一審判離,但是案子進到高等法院後,有了一百八十度的逆轉,法官展現明顯勸合不勸離的態度,最終將離婚判決駁回,並在判決書中提到,「兩造分居後仍有聚會或出遊,其間曾發生不愉快事件,僅屬偶發,兩造婚姻並未發生重大破綻致無法繼續維持」。

綜觀二審法官的改判,專辦家事案件的德貞律師事務所律師莊喬汝認為,主要有兩大原因,一是高等法院沒有專審家事案件的法庭,法官相關專業不足;第二,則是現行法律設計,讓結婚容易、離婚難。

「家事糾紛有別於一般案件,沒有絕對的是非輸贏,因此更需要專責的法庭。」莊喬汝說,家事案件的判決,最重要的是讓當事人能適得其所,走入人生的下一個階段,因此,法官必須經過特殊的在職訓練。

莊喬汝說,本案件的一審由桃園中壢地方法院家事庭辦理,受理法官要求余菊妹的三位兒子,分別寫出從小到大的家庭成長過程、生活,以及對父母關係的觀察,以作為判定基準;但在高等法院中,卻沒有同樣的專業機制。

「雖然高院宣稱有家事專庭,但從數據看來,審理此案的法官,處理家事案件的比率,最高不超過一七%,根本是有名無實。」蔡宛芬認為,這樣的法官,難以深入不同案件,不易有足夠的同理心。

有責主義 缺證明難離婚

在台灣的離婚方式分為兩種,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前者只要雙方同意就可離婚,條件自行談妥,不需公權力介入;倘若雙方協議不成,亦可根據《民法》第一○五二條規定,向法院提出訴請裁判離婚。

離婚訴訟難成的另一原因,在於台灣法律對於離婚的觀念,是採取「有責主義」,而非「破綻主義」。

所謂「有責主義」,是離婚必須要一方有過失,則受害者可提出離婚。因此,在台灣,離婚訴訟能成功,要有重大事由,例如證明對方有家暴、外遇、重大不治的疾病等,就算是如余菊妹已分居二十五年、夫妻感情早已不存在的例子,也不符合離婚的重大事由。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陳昭如表示,針對離婚自由化,《民法》於一九八五年首次修正,在規範裁判離婚事由的第一○五二條,增加第二項的概括事由(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二○○八年則進一步放寬家暴離婚的要件;但是將分居納入離婚事由、致以婚姻「好聚好散」,至今仍然未通過修法。

也因此,余菊妹在無法提出丈夫外遇或家暴的證明下,加上遇到缺乏家事案件專業的法官,這個婚,就無法離成。

法律過時 忽略婚姻本質

「台灣相較於歐美,離婚的門檻太高,是過時的法律。」莊喬汝律師認為,現行的制度缺乏彈性,忽略婚姻的本質是:兩個人想要共同生活的意願。

高齡九十歲的余菊妹,在人生的最後階段,不放棄離婚訴訟,為的是爭取一個「不屬於夫家」的身分認同;結果如何仍在未定之天,然而可以確定的是,這個社會上還有許多類似的故事上演著。離婚自由化的道路,台灣,還有好長的一段路要走。


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

2013/10/30 「麵包啟示錄 創業應注意4 種詐欺類型的法律風險」

麵包啟示錄 創業應注意4 種詐欺類型的法律風險

摘錄自:能力雜誌電子報                                2013/10/30
陳佑寰     

這次我們要從一塊麵包談起!吳寶春師傅勇奪世界麵包大賽冠軍的故事為人所津津樂道,他在高雄以及台北陸續開設麵包店造成客戶大排長龍的盛況也成為創業成功的典範。最近幾部電影即以料理師傅為主題,如《世界第一麥方》與《總舖師》,感動人心。

另一個創業成功的麵包故事是莊鴻銘師傅創辦的パン(音同胖)達人麵包店。胖達人向來對其自製販售的麵包標榜天然,在明星藝人的光環加持下,幾年內在中港台快速展店熱銷。

成也麵包 敗也麵包

然而,胖達人卻於今年(2013)8 月中遭香港網友爆料其使用人工香精,引起軒然大波,後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察屬實,乃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課處罰鍰。郝龍斌市長抨擊本案為「民生詐欺」,除交由檢調單位以詐欺罪嫌偵辦之外,另就涉及消費者保護部分則有北市消保官介入,亦有民眾擬依法提起團體訴訟。

胖達人於案發後陸續提出數種說法抗辯其不知情,最後還祭出退費政策以停損止血,由民眾持發票登記,可於日後辦理退費或直接在門市換麵包。本案另引發胖達人新任董事長徐洵平以投資者身分對莊鴻銘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以及內線交易的疑雲,依證交所公開資料所示,胖達人的母公司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兼大股東也就是徐洵平的妻子,早於案發前陸續轉讓該公司持股套現。上開事件的發生對胖達人的商譽產生嚴重影響,不利於其日後申請公司上市。

誤法 觸法 創業者不可不慎

胖達人原本是一個創業成功的商業案例,創辦人莊鴻銘是一位有技術有理想的麵包師傅,引入精通行銷的金主基因國際公司之後,胖達人的業績更蒸蒸日上,未來公司上市的前景一片看好,卻因一篇網路文章而深陷詐欺泥沼。上開麵包啟示錄提醒創業者除應積極投入營業活動創造營收之外,亦應注意4 種詐欺類型的法律風險:

1. 消費詐欺:

業者經營商業活動如直接面對消費者,應特別注意避免詐欺行為。所謂詐欺是指傳遞不實資訊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知的行為,包括積極的欺騙以及消極的不告知(此以負有據實告知義務為前提)。如有詐欺情事,消費者得依民法第92 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並請求回復原狀,亦得主張業者應負擔民法第184 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 條規定,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另依公平交易法第21 條規定,業者不得於商品、服務或其廣告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因此,消費者得以業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為由,向各縣市消保官與行政院公平會提出檢舉。

由於個別消費者的力量有限,如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既要請律師又得繳納裁判費,並不經濟,因此實務上常見消費者先依法向政府機關檢舉,或是透過網路連繫其他受害者互相支援而共同發聲(例如成立專屬網站或利用社群網站集結相關資訊與籌劃行動方案),甚至向媒體爆料,訴諸輿論公評。此外,消費者亦得向檢警單位對業者的負責人甚至員工提出刑法第339 條之刑事詐欺告訴,可藉此發揮「以刑逼民」的效果並節省裁判費,以迅速獲得民事賠償之和解。政府機關亦得依職權向檢警單位告發將案件移送法辦。

以胖達人案為例,即使胖達人在麵包中添加人工香精合乎法令規定且對人體無害,然而其對外標榜天然,致消費者願以高價購買,仍有廣告不實及詐欺之嫌。

2. 創業夥伴間之詐欺:

創業者與投資夥伴共同創業常係基於對他方的專業技能、財務狀況及產品開發規劃等因素之信賴。如以不實內容誘騙其他股東夥伴投資,亦構成詐欺,應負擔民刑事責任。為便於舉證創業夥伴所聲稱之內容,並產生特定之違約效果,實務上常見創業夥伴於合作開始即簽署股東協議、合夥或合資契約等文件,於其中「聲明與保證」(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y)條文中列舉各創業夥伴所聲稱與保證之各種事實與資訊狀態,如嗣後發現有虛偽不實情況,他方即得依契約中所訂違約條款主張損害賠償責任,亦得據此解除或終止契約關係。

以胖達人案為例,胖達人新任董事長徐洵平基於投資者身分對創辦人莊鴻銘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如得提出契約文件證明莊鴻銘曾聲明與保證麵包產品完全為天然製品,沒有添加人工香精,則有利於其追究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3. 內線交易之詐欺:

上市櫃股票禁止內線交易。依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規定,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內部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 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違反內線交易者除應對善意買賣之相對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負擔刑事責任,可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之重刑。

內線交易之處罰在美國之發展即係以詐欺為理由,此係因公司之董監事等內部人對於公司及股東負有受任人之信賴義務(fiduciary duty),應向渠道等揭露公司重大訊息。如在重大訊息公開前,該內部人即徇私利用先取得資訊之優勢而買賣股票獲利,對於身為股東之交易相對人即構成詐欺。以胖達人案為例,胖達人(即生技達人公司)本身雖非上市櫃公司,惟其母公司基因國際公司係上櫃公司,其監察人兼大股東也就是徐洵平的妻子於胖達人所涉人工香精案爆發前,早已陸續轉讓該公司持股套現,乃有論者認為其涉嫌內線交易。唯該監察人得主張其轉讓持股係基於既有之理財計劃或其他原因,並非因預知本件人工香精案將爆發而提早出場作為抗辯。

4. 證券募集發行之詐欺:

依證券交易法第20 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違反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除應負民事賠償責任之外,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負擔刑事責任,可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之重刑。以胖達人案為例,胖達人係基因國際公司旗下的金雞母,如將來循創業成功路徑而順利推動公司上市,則母以子貴,基因國際公司將獲取相當大之資本利得。惟本件人工香精案爆發後對胖達人的商譽產生嚴重影響,不利於其日後申請公司上市。倘本案並未提早爆發而胖達人日後成功上市,惟其於股票發行之相關文件與資訊如標榜麵包係天然食材所製,等到人工香精之事實東窗事發後,胖達人及相關行為人將負擔證券詐欺之民刑事責任。

誠信生意長久之道

所謂「一沙一世界」,從一塊麵包也可以看出創業的經濟利益與法律風險。過度強調風險難免會限制商業活動的彈性,惟一時的詐欺縱使得僥倖獲利,長期而言卻可能賠上難以估計的代價。創業之王道還是以誠信為本,獲取消費者、創業夥伴及股東們長期的信賴與支持,企業才能永續發展,基業長青。(本文作者現為開業律師)

【本文出自《能力雜誌》2013年10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