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德水:從電價爭議談教育成本
摘錄自:天下雜誌每日報電子報 2015/2/11
2015/02/10
作者: 羅德水
備受關注的學校電價問題,幾經折衝之後總算落幕,過程之中,只看到台電、教育部各有說法,最後方知爭議的起點其實是行政院。
原來,早在民國102年11月29日,行政院會就做出決議,要求電價優惠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依此,學校用電優惠將全數回歸教育部、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編列預算。
行政院之所以做出這樣的決議,決策脈絡相當程度反映出主流輿論對國營事業的看法,亦即,國營事業必須自負盈虧,長期以來也不乏有刪減「績效不佳」國營事業獎金福利的輿論,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台電公司自然樂見電費補貼回歸各主管機關,此時,人人朗朗上口的「使用者付費」、「不能轉嫁他人」,彷彿成了不容挑戰的真理。
值得討論的是,凡事都該「使用者付費」嗎?究竟教育是誰的成本?國營公共服務業又該追求什麼績效?這些隱藏在電價爭議背後的問題,真如行政部門宣稱的這樣名正言順嗎?
● 教育是誰的成本?
在崇尚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社會裡,「使用者付費」每每成為人們用來凸顯公平、效率時想當然爾的說詞,要問的是,「使用者付費」的概念有沒有侷限性?能不能這樣無限上綱?
台北市政府研議取消「YouBike」前卅分鐘免費的政策,是一個以「使用者付費」做為決策依據的典型案例,主要原因是,並非所有市民都有騎乘需求,取消預算補貼,改由實際使用者付費,既符合公平原則,也可以使有限的公務預算做更合理的分配與使用。
然而,如果是為了達成更高的公共性,看似理所當然的「使用者付費」仍須退位,例如,給予捷運轉乘公車者票價優惠,就是公部門為鼓勵公共運輸不能不支出的成本;再如,「全民健保」也是一個超越「使用者付費」的公共醫療概念,試問,沒有使用健保資源的人,難道可以要求退費?不難想像,如果凡事高舉「使用者付費」、「不能轉嫁他人」,這些出於增進公共利益、具有高度公共性的政策,必然無以為繼。
就這個脈絡理解,學校電價爭議的背後,其實正是教育成本由誰支付的問題。
那麼,教育究竟是國家責任?或也適用「使用者付費」的概念?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其中,公私立國中小學校部分,以電價表之85%計價,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校院部分,以電價表之97%計價。
依《電業法》、《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前揭規定,國家對教育的責任,不言可喻。給予各級公私立學校電價優惠,一如提供庇護工場、社福機構優惠一樣,是基於學校教育的公共性,其目的在增進公共利益,質言之,教育的公共性顯然超越「使用者付費」,不宜動輒以「經營成本」的角度視之。
何況,台電對學校的電價優惠幅度可受公評,學校優惠用電每年12億元的價差,也不是造成台電公司累計數千億虧損的關鍵,政府不願意通盤檢討國家能源與電價政策,卻拿學校用電大作文章,主其事者深陷新自由主義迷思之深,可見一斑。
● 公營事業應該追求什麼績效?
做為學校電價爭議事件的主角,台電等國營事業的經營績效向為社會關切,主流輿論習慣以績效與競爭力評價國營事業及其員工,於是,為了追求績效與競爭力,政府努力把公營事業「民營化」;為了節省成本、創造績效,各公營事業也努力將原來相對穩固的勞動關係非典化、派遣化,這是過去20年政府對待公營事業的最高指導綱領。
問題是,國營事業應該追求什麼績效?這真的是我們要的公共服務業嗎?
我們以為,創造盈餘並非國營企業的首要任務,以經濟部所屬之「油、電、糖、水」四家公司為例,均為攸關民生必須的公共服務事業,這些具有獨佔或寡佔性質的事業,均具高度公共性,當真適合比照民營企業模式,一味追求「產值」與「績效」嗎?為了提升「經營績效」,不惜放棄公共事業的公共性,或以降低員工勞動條件、甚至增加非典雇用做為代價,這樣的業績值得獎勵嗎?
公營事業做為公共出資的事業體,除必須確保其公共性,更相對有條件成為民營企業的示範,期待社會能以比「績效」更為進步的指標評價公營事業;也期待各公營事業能減少非典僱用,保障勞動尊嚴,並擴大員工參與,強化公司治理,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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