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7日 星期五

2014/2/7 「把網購風險降到最低──七天鑑賞期不可少,事後勤檢查不嫌多」

編輯室報告        

把網購風險降到最低──七天鑑賞期不可少,事後勤檢查不嫌多

摘錄自:商周新生活情報 電子報 ~ 懂這些,消費永遠不吃虧          2014/2/6

「什麼都有,什麼都不奇怪」,手指點一點,你想要的東西就宅配到家裡。網路購物,儼然是現代版的「隔空取物」,但如果不注意自己的權益,也可能因為網購而被隔空取走帳戶裡的錢,卻拿不到自己真正想要的商品。

留意網頁商品資訊和退換貨規定

進行網購交易時,因為無法檢視商品本身,所以為了避免糾紛,一定要先留意購物網站揭露的商品資訊完不完整?退換貨的資訊是否合乎《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例如是否給予消費者至少七天的「猶豫期」(業者通常喜歡叫「鑑賞期」),是否在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主張解除契約的時候,額外要求消費者要附理由或負擔費用……等等。

對商品進行「必要檢查」,有瑕疵可依《民法》求償

其次,無論採取超商取貨或宅配到府,收到網購商品的第一個動作,就是檢查跟你訂的是不是相同規格?有沒有瑕疵?由於在郵購買賣中,消費者有七天的猶豫期,假如你訂購金黃奇異果卻送來綠色的,或是衣服的尺寸、款式、顏色不對,你都可以按郵購買賣的規定,不附理由、不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解除契約。當然,在法律上,你的權利不只一項,你可以視情況拒絕接受不按債務本旨所提供的商品,或者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要求業者更換新的、沒有瑕疵的,也就是符合當初訂購的物品給我們。

檢查網購商品,在法律上是以「必要」為範圍,所以有時會出現算不算「必要之檢查」的爭執。

有的業者說不能拆封、必須包裝完整才能退,但如果不拆封,怎麼知道寄來的是不是自己所訂購的商品?尤其是衣服、鞋子,歐規、美規的尺寸各不相同,不試穿怎麼知道合不合身?些情況是,業者認為衣服被穿過了,於是討價還價要求減少價金才能退貨,但法律的規定其實很清楚,如果消費者是為「必要之檢查」,或者「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而造成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消費者的解除權仍然是存在的。

七日猶豫期是以收到商品隔日起算,退貨要保留書面證據

那麼,我們究竟要如何解除契約呢?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將東西退回去,一種是以書面方式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但都要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為之,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為了特別保護消費者的權利,這「七日」的計算是採取「發信主義」,有別於民法的「受信(到達)主義」,例如你在四月三十日收到商品,猶豫期是從翌日即五月一日開始起算,至五月七日止,且只要在七日這天結束之前,將商品或表達解除契約的書面寄出,不管對方哪一天收到,解除契約的行為都有效。

許多業者經常會將七日猶豫期的起始日,以消費者收到的當天做為起算點,這並不符合法律規定;還有些業者會主張,他們「收到」退回商品或書面解除契約的通知是在七日之後,所以沒有解除契約的效力;按上述法律的規定,當然也不對。所以,聰明的消費者,必定要善用法律授予的七日猶豫期權利!

交易前確認業者的名稱、地址及買賣條件

與企業經營者網購交易通常都有基本保障,最怕的是跑單幫的網路騙子。儘管實體商店也有詐騙,例如在餐廳點了龍蝦,上桌的卻不是我們要的那隻,但網購對象卻有可能是「虛擬人物」,事後追討無門,風險確實相對較高。最惡劣的詐騙當然是付了錢不寄東西,比較常見的手法則是寄來不是你要的東西,例如買芭蕉卻寄了香蕉,事後推拖不小心寄錯,或者顯然有瑕疵卻不肯更換……等。

因此,我們一定要在交易時前先確認業者的名稱、地址及買賣條件,才能「追討有門」。同時要注意賣方評價,初次交易最好購買低價的東西,先了解對方交易的習慣,在建立一定程度的信任之後,再買較高價的商品,風險相對會比較低。

針對詐騙事件,有些網路購物平台業者會提供一定金額以下的賠償,所以即使你購買再高價的東西遭到詐騙,平台業者也只提供當初所承諾的金額。聰明的消費者,應該購買在他們規定賠償價格以下的產品,這樣獲得賠償的機率比較高;而且,低價的東西,詐騙獲利相對較低,業者也比較懶得動用詐騙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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