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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2014/2/14 「透視機能衣的真相──發熱衣不熱、涼感衣不涼,怎麼辦?」

懂這些,消費永遠不吃虧     

透視機能衣的真相──發熱衣不熱、涼感衣不涼,怎麼辦?

摘錄自:商周新生活情報 電子報 ~ 懂這些,消費永遠不吃虧          2014/2/13

全球氣候失序,台灣也無法倖免於難,溫度驟冷驟熱的結果,很容易誘發心血管疾病。於是,各式保暖降溫的商品紛紛出籠,除了暖暖包、降溫噴霧之外,近年來,標榜「神奇發熱」、「瞬間涼感」的衣服滿街跑,而且價格越來越便宜,有的涼感衣甚至只要一百四十九元,簡直比一件純棉T恤還便宜,讓人想不心動都難!

不過,消基會發現,這些標榜特殊功能的衣服往往誇大不實,而且越貴不見得越好。衣服具有特殊機能,通常靠的是材料或織法創新,有些是研究開發新材料,加強防水、防寒、防曬或抗皺效果;另一種是採取有別於傳統的編織方式,以達到更加通風、涼爽或保溫的效果。

然而,這類衣物幾乎沒有辦法靠外觀及觸感來判斷品質好壞,價差最多卻高達五、六倍,消費者購買之前,一定要詳加檢視標示並比較價格,避免盲目追求流行,也不要有高價品牌等於高品質的迷思。

舉例來說,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在二○一一年共同抽檢防曬衣,就踢爆兩家知名品牌的宣稱不實。他們標榜抗UV(防紫外線)產品的價位都在千元以上,但效果根本是過分膨風,有的連最基本的C級防紫外線係數(UPF)都沒達到;其他品牌有的一件只要兩百九十九元,卻可以達到A級標準,價格與品質真的差很大!

主動增溫才叫做發熱衣,但目前缺乏檢測規範

寒流一來,就讓消費者趨之若鶩的發熱衣,主要是號稱能讓體溫升高二至三℃,迎合大家希望穿得輕便又保暖的心理。至於發熱的成效好壞,應該提出科學證據,也就是經由實驗室透過相同測試條件,才能做出公正結論,但國內卻沒有相關認證及檢驗規範,只能初步檢視衣服的成分來予以區隔。

消基會在二○一二年一月,抽查九件市售發熱衣的標示成分,發現很多業者只是以酷炫名稱來行銷而已,其中五件標示的材質完全沒有「發熱」效用,另外兩件雖然標示了「發熱纖維」的百分比,但那些成分僅僅具有吸濕性,其實並沒有放熱功效。有些業者還吹噓「通過國際驗證」,卻沒有提出真正的國際證明,只是淪為「自由心證」罷了。

涼感衣材質各異,要依場合選擇

涼感衣的常見做法是,將礦石研磨成極細的粉末添加在原料中,利用礦石粉的特性,將體溫傳導至布料以達到涼爽感。由於涼感衣遲遲沒有訂定國家標準,業界通常以「織物瞬間涼感驗證規範」來測試Q-max值(瞬間最大熱流通過量),數值越大表示瞬間涼感越明顯。但消基會二○一二年七月的檢測顯示,部分產品其實沒有使用礦石粉等新材質,而是以吸濕排汗、輕量薄織等功能混充,其中,誠實標示瞬間涼感Q-max值的產品,更是僅有十分之一而已。

此外,穿著運用礦石粉等材質的涼感衣,在冷氣房裡的確可以帶來一時的涼意,但如果站在太陽底下,熱氣藉由礦石粉傳導到身體上,反而會讓人感覺悶熱。所以,消費者應該注意標示,認清自己買的「涼感衣」究竟是礦石材質?吸濕排汗衣?還是輕量薄織衣?除了依場合來決定穿著哪種材質的衣服,也別忘了涼感衣不是冷氣機,不可能源源不絕地製造「涼爽」的感覺,還是得同時做好其他防曬降溫措施。

保存衣物標示或廣告,爭取退貨或退錢的機會

要是買到不具功能的功能衣,該怎麼辦?發熱衣不熱、涼感衣不涼,等於你購買的衣服效能不如預期,牽涉到「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商品「缺乏所保證的品質或預定效用」,可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退貨)或請求減少商品價金」。

至於能不能退貨或退錢,第一步是要證明衣服缺乏所保證的品質,所以你的舉證是很重要的。包括衣服上面的標示、電視或平面廣告、賣場陳列的相關海報文宣……,都可以算是業者保證的事項,所以建議大家應該養成以手機拍照來蒐集證據的習慣。

不過,商品算不算缺乏「預定效用」,定義就比較模糊了。防曬衣可以根據國家標準「防日光紫外線織物性能評估」的規定,做出防紫外線(UV)性能標示;但涼感衣只有Q-max值可以參考,消費者覺得夠不夠涼爽,可能變成主觀感受,沒有客觀的標準。另一個我認為可能引發爭執的狀況,就是衣服的效能究竟可以持續多久?會不會下水洗過幾次就不熱或不涼?

雖然每位消費者的期待各有不同,但要求價格跟效能相符的原則是不變的,越貴的東西當然期望它達到的效果越好。如果你已經付出比較高的價格,衣服就應該表現出相當的功能,而不是穿個一兩次就沒效了。為了減少糾紛,建議業者應該清楚標示說明,他們號稱的特殊功能可以維持多久?或是可以使用多少次?標明清楚一些,爭執就少一點,消費者才有辦法衡量自己付出的金錢值不值得。



2014年2月7日 星期五

2014/2/7 「把網購風險降到最低──七天鑑賞期不可少,事後勤檢查不嫌多」

編輯室報告        

把網購風險降到最低──七天鑑賞期不可少,事後勤檢查不嫌多

摘錄自:商周新生活情報 電子報 ~ 懂這些,消費永遠不吃虧          2014/2/6

「什麼都有,什麼都不奇怪」,手指點一點,你想要的東西就宅配到家裡。網路購物,儼然是現代版的「隔空取物」,但如果不注意自己的權益,也可能因為網購而被隔空取走帳戶裡的錢,卻拿不到自己真正想要的商品。

留意網頁商品資訊和退換貨規定

進行網購交易時,因為無法檢視商品本身,所以為了避免糾紛,一定要先留意購物網站揭露的商品資訊完不完整?退換貨的資訊是否合乎《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例如是否給予消費者至少七天的「猶豫期」(業者通常喜歡叫「鑑賞期」),是否在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主張解除契約的時候,額外要求消費者要附理由或負擔費用……等等。

對商品進行「必要檢查」,有瑕疵可依《民法》求償

其次,無論採取超商取貨或宅配到府,收到網購商品的第一個動作,就是檢查跟你訂的是不是相同規格?有沒有瑕疵?由於在郵購買賣中,消費者有七天的猶豫期,假如你訂購金黃奇異果卻送來綠色的,或是衣服的尺寸、款式、顏色不對,你都可以按郵購買賣的規定,不附理由、不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解除契約。當然,在法律上,你的權利不只一項,你可以視情況拒絕接受不按債務本旨所提供的商品,或者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要求業者更換新的、沒有瑕疵的,也就是符合當初訂購的物品給我們。

檢查網購商品,在法律上是以「必要」為範圍,所以有時會出現算不算「必要之檢查」的爭執。

有的業者說不能拆封、必須包裝完整才能退,但如果不拆封,怎麼知道寄來的是不是自己所訂購的商品?尤其是衣服、鞋子,歐規、美規的尺寸各不相同,不試穿怎麼知道合不合身?某些情況是,業者認為衣服被穿過了,於是討價還價要求減少價金才能退貨,但法律的規定其實很清楚,如果消費者是為「必要之檢查」,或者「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而造成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消費者的解除權仍然是存在的。

七日猶豫期是以收到商品隔日起算,退貨要保留書面證據

那麼,我們究竟要如何解除契約呢?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將東西退回去,一種是以書面方式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但都要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為之,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為了特別保護消費者的權利,這「七日」的計算是採取「發信主義」,有別於民法的「受信(到達)主義」,例如你在四月三十日收到商品,猶豫期是從翌日即五月一日開始起算,至五月七日止,且只要在七日這天結束之前,將商品或表達解除契約的書面寄出,不管對方哪一天收到,解除契約的行為都有效。

許多業者經常會將七日猶豫期的起始日,以消費者收到的當天做為起算點,這並不符合法律規定;還有些業者會主張,他們「收到」退回商品或書面解除契約的通知是在七日之後,所以沒有解除契約的效力;按上述法律的規定,當然也不對。所以,聰明的消費者,必定要善用法律授予的七日猶豫期權利!

交易前確認業者的名稱、地址及買賣條件

與企業經營者網購交易通常都有基本保障,最怕的是跑單幫的網路騙子。儘管實體商店也有詐騙,例如在餐廳點了龍蝦,上桌的卻不是我們要的那隻,但網購對象卻有可能是「虛擬人物」,事後追討無門,風險確實相對較高。最惡劣的詐騙當然是付了錢不寄東西,比較常見的手法則是寄來不是你要的東西,例如買芭蕉卻寄了香蕉,事後推拖不小心寄錯,或者顯然有瑕疵卻不肯更換……等。

因此,我們一定要在交易時前先確認業者的名稱、地址及買賣條件,才能「追討有門」。同時要注意賣方評價,初次交易最好購買低價的東西,先了解對方交易的習慣,在建立一定程度的信任之後,再買較高價的商品,風險相對會比較低。

針對詐騙事件,有些網路購物平台業者會提供一定金額以下的賠償,所以即使你購買再高價的東西遭到詐騙,平台業者也只提供當初所承諾的金額。聰明的消費者,應該購買在他們規定賠償價格以下的產品,這樣獲得賠償的機率比較高;而且,低價的東西,詐騙獲利相對較低,業者也比較懶得動用詐騙手法。
 


2014年1月19日 星期日

2014/1/19 「別被專櫃小姐催眠了──宣稱神效的保養品,不一定適合你」

懂這些,消費永遠不吃虧     

別被專櫃小姐催眠了──宣稱神效的保養品,不一定適合你

摘錄自:商周新生活情報 電子報 ~ 懂這些,消費永遠不吃虧          2014/1/16

市面上琳瑯滿目的保養品、化妝品,都有個普遍的現象,就是成分往往「編」很大。消基會曾經測試市面上的防曬乳,號稱「純天然、無敏感」的兒童專用產品,多數卻是人工成分。許多產品廣告充斥著各種形容詞,例如強調「快、淨、白、美」,甚至說什麼「三天見效」,用了之後卻像台語形容的「見笑」。

以法律的觀點,廣告習於「編」很大的化妝品、保養品,如果因為過度誇張而到了「騙」很大的地步,涉及《公平交易法》所說「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徵」,公平會可以罰款並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想當個聰明的消費者,至少要從注意保養品、化妝品的標示做起,辨別成分是否合理反應在售價上,才能避免淪為凱子,也可從成分標示中避開過敏原(例如酒精)。

抹在臉上之前,一定要先看清成分標示

台灣自二○○二年五月起,開始了化妝品「全成分標示」的規定。不管是在台灣製造,或者是從國外進口的化妝保養品,依照衛生署規定,都必須標示商品完整品名、製造廠、進口商、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保存期限、許可證字號(一般保養品不需要)、主成分,以及使用注意事項。

然而,標示在保養品上的成分、注意事項的字體往往很小,而且內容簡略,往往對消費者形成很大的考驗。我常以指甲油為例,因為它具有揮發性,其實是危險的易燃品,不能靠近火源,也不適合放在夏季車內等密閉空間。但即使是視力健全的人,面對小巧玲瓏的瓶子,通常只看到印得比螞蟻還小的字體而已,根本無法清楚辨識上面寫了什麼。一旦不了解它的危險性,放置地點不當,就可能造成可怕的危害。

或者,有些產品含有藥用成分,嘴唇或皮膚有傷口就不適合使用;或者產品含有複合配方,有人對特定成分敏感,如果因為看不懂標示而誤用,就可能產生過敏現象。也有些產品必須在冰箱冷藏保存,或是必須防止潮溼或陽光高溫照射,如果標示不清,產品容易變質,也同樣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此外,許多保養品的原料萃取自動物身上,不了解成分,有時可能觸犯某些宗教禁忌,或是違反特定消費者的理念。例如回教徒可能禁用來自豬隻的萃取物,或者有些人堅持不使用動物實驗的產品。我曾經遇過一個客戶,他很疑惑羊毛油算不算素的呢?這牽涉到他所信仰的教義,究竟是完全不能使用來自動物身上的東西?或者可以接受剃取羊毛,而沒有犧牲綿羊性命?如果成分標示不夠清楚,消費者將無從知悉這些。

用說明書取代瓶身標示,從網站檢視相關評價

然而,這個問題真的無解嗎?事實上是有的。例如冬天常用的護唇膏,它的體積也不大,但有些業者的包裝盒很大,相關標示就會呈現在盒身。這有幾個作用,一是讓它容易陳列、賣相好,第二是正反面都可以運用,放大字體並容納重要資訊,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注意事項則印在本體,既能完整傳遞資訊,也達到提醒消費者的目的,對消費者、製造商、經銷商都是好事。

此外,許多進口產品透過說明書來標示成分等重要資訊,雖然密密麻麻,至少可以用肉眼閱讀。另一方面,國外的消費習慣,往往是由臨櫃的諮詢師向消費者說明,我曾經在歐美地區「抽考」知名品牌的諮商師,雖然她們也無法在第一時間說出保存期限等資訊,但會立即打電話詢問總部,然後告訴你如何判斷,並且特別在收據上註記提醒。

台灣的專櫃銷售人員通常是業務員,著重於廣告推銷,而較少扮演實際的諮詢的角色,跟國外相比,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現今網路發達,對於有興趣的化妝品、保養品,我們應該先掌握標示成分、含量,透過政府、民間消費團體或美妝網站累積常識及知識,了解相關的評價再做決定。

同時,我們也要堅持理性消費,周年慶是化妝品、保養品促銷的強檔時段,所以平時就要做好功課、確認自己真正的需求,拒絕被專櫃小姐「催眠」,淪陷在搶購的氛圍裡,買了一堆昂貴但成效卻令人質疑的高檔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