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在大陸的真相1912-1937(上)
徒有其表的分權
摘錄自:大都會文化‧時事歷史報 電子報
- 中華民國在大陸的真相1912-1937(上)2013/12/11
★★徒有其表的分權★★
孫中山獨闢蹊徑創五權學說,1928 年,「五院制」正式實行。
◆孫中山創建藍本◆
1928年8月國民黨召開了二屆五中全會,會上通過了胡漢民等人關於訓政時期「實行五權之治」的主張,會後,國民黨中央修訂《國民政府組織法》,國民黨中常會決定以蔣介石為國民政府主席,譚延闓、胡漢民、王寵惠、戴季陶、蔡元培分任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和監察五院院長。國民黨五院制正式實行。
五院制的框架,正源於孫中山提出的「五權憲法」思想。「分權」的原則成為中央政府的基礎,力圖改變政治體制中權力過於集中的弊端。
歐美民主政治,對孫中山影響至深,是他宣導民權主義的思想基礎,也是他創建中華民國的制度藍本。但孫中山不盲從,主張在借鑒的基礎上進一步超越。五權憲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的這一心結。
建立「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之外還有考選權和糾察權的五權分立的共和政治」的設想,是孫中山於1906年提出的。這一年的 12 月 2 日,在東京《民報》創刊周年慶祝大會上,他對五權憲法做了進一步闡釋。為了避免西方民主政治的弊端,他主張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考試權和監察權五權分立。
辛亥革命勝利後,五權分立的共和政治還未及建立,就被接踵而來的袁世凱「洪憲帝制」和張勳復辟給破壞。為了使五權憲法更加具體、明晰,孫中山又對五權憲法做了更深入的論述。強調中國應該把國家政治大權的「權與能」分開,人民應享有選舉、罷免、創制和複決四權,而政府則應擁有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和監察權五個「治權」。
孫中山的五權憲法體現了這樣一種理念,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可以管理和監督政府,而政府則通過五權分立更好地體現民意。五權憲法的獨到之處,在於它「中西合璧」,立法、司法、行政三權,為世界國家共有;監察、考試兩權,則為中國獨創。
建立一個五權分立的政府,是孫中山孜孜以求的建政目標,但在他的有生之年,這一理想未能變為現實。
◆「五院」徒有其名◆
南京國民政府雖然按照孫中山的遺願實行了五院制,但僅取其皮毛,棄其五權分工合作、高效運轉的精神,與孫中山的設想相去甚遠。究其原因,是蔣介石大行專制之道,以黨治國,使政體不暢。
在蔣介石和國民黨的官方用語中,「黨國」是使用頻率最高的詞語之一。在他們的意識裡,國家是國民黨一黨天下,國民黨即是國家和政府的代名詞,以黨治國,一黨專制,天經地義。
以黨治國發軔於「訓政」之初。蔣介石的所謂「訓政」,就是要由國民黨來訓練人民行使政權。他強調,各社會團體,「一定要養成黨化、軍隊化」,完全聽命於國民黨。
1928年10月,國民黨中常會通過了《訓政綱領》。黨治在制度上,表現為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中央政治會議被授予極權。後者只是聯結黨和政府機構的橋樑,卻是指導國民政府的權力機關,兼有立法和行政職能,因為中政會主席就是蔣介石。雖然在中央政治會議之下建立有五院制,但這並不意味著三權分立制度在國民政府中得以實現。
1931年召開的「國民會議」通過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立了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國家制度,確立了以黨治國的法理。1943年,改制後的國民政府在形式上雖有微調,但以黨治國的原則未改。儘管其後通過的第一部正式憲法,規定了國體、政體、人民與政府的關係和基本國策,在形式上也確定了一些資產階級民主制的條文,但以黨治國、一黨專制的基本格局沒變。
以黨治國,以黨代政,弊端不少,加之蔣介石在實際操作中玩弄權術,使政制很不順暢。訓政時期,國民黨獨攬大權;而所謂「憲政時期」,雖有兩個御用小黨,也只是裝點門面。
不惟如此,蔣介石的權力與日俱增,他擔任的國民政府主席對外代表國家,對內兼陸海空軍大元帥,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正副院長對其負責;主席任期3年,但他可無限期地連選連任,只對國民黨中央執委會負責,而他又身為國民黨總裁,集大權於一身。
政制機構的設置,還是孫中山提出的「五院」制,但背離了「五權」分立、權力制衡的重要原則。在五院制的框架下,國民政府總攬「治權」,五院分執「治權」。以後雖有變化,政制始終沒有理順。五院與國民政府本身,五院院長與政府主席(後為總統)之間的職權劃分,變來變去,但萬變不離其宗,必須服從於蔣介石的一己之志。以黨治國,是與民主政治完全背離的治國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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