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時代
一堂創業者的必修課:群眾募資,全球大不同
群眾募資風潮從美國吹向台灣,在今年變得更熱鬧,104人力銀行、遊戲橘子紛紛加入,代工廠廣達也有意打造新的群眾募資平台。對創業者而言,群眾募資的功能不只是集資,更是低成本行銷及傾聽市場需求的平台。
摘錄自:數位時代電子報
2014/11/26
採訪.撰文/詹子嫻
一個名為Stair-Rover的八輪滑板,強調可以輕鬆滑下樓梯,讓原本非玩家的人也躍躍欲試,成功在群眾募資平台嘖嘖募得超過3,900萬元台幣,是先前在FlyingV平台割闌尾計畫近1,200萬元的兩倍以上,刷新台灣群眾募資的紀錄。
隨群眾募資籌到驚人金額的成功案例越來越多,提案內容百花齊放,科技酷品、設計商品、紀錄片、音樂創作、活動等,不過各國群眾募資的發展也因當地民情而大不同。
「目前只有美國發展得好。」深圳創業孵化器華強雲谷操盤人李曉鵬提出他的觀察,這與文化、經濟發展有很大關聯,美國群眾募資平台上的資助者有50%來自消費大眾。但中國的眾籌平台解決不了「圈子外的問題」,在中國支持提案的人,95%是與提案者同一個領域的人,因此群眾募資在中國發展1年後陷入停滯,比如以智慧硬體為主的點名時間,就宣布轉型成科技新品首發預購平台。
台灣的發展又是如何?群眾募資平台HereO共同創辦人翁梓楊直言,「很擠,而且很慢!」台灣目前尚在運行的募資平台大約有17家,且礙於法令限制,只允許消費性回饋型與公益勸募型募資平台的運作,更讓市場變得非常擁擠。
正因為群眾募資平台的競爭趨於激烈,翁梓楊指出一個趨勢走向:大家為了建立穩定的獲利模式,將會各自走向利基市場,並提供更完整的服務,吸引提案者。
群眾募資平台利基化
美國本身就是新創科技的重要搖籃,加上市場大,Kickstarter、Indiegogo上的專案多以科技新品、遊戲為主,文創也占很大比例。所以台灣以軟硬整合見長的科技創業團隊,多半是前進Kickstarter或Indiegogo。
中國因互聯網金融火熱,社會對於追求財富的氛圍強烈,因此在中國獲得較大關注的反而是投資類的股權眾籌,如眾籌網、阿里巴巴娛樂寶等。中國2014上半年股權型眾籌金額即占了募資總金額的8成以上,比例之高!
目前台灣多為綜合類,但偏重文創,像是在FlyingV、嘖嘖上的提案多是如此。不過,FlyingV創辦人林弘全也透露,下一階段要做的是股權眾籌!因此他近期積極與公部門溝通、推法案,而且也準備打造一個文創空間。
HereO則是鎖定音樂藝文、軟硬整合的智慧科技、設計文創三大類,並利用整合來增加獲利,像是協助提案者拍攝影片的收費服務,同時也積極打造一個串連工廠、創業者、通路的生態圈,解決新創團缺乏供應鏈人脈的問題,讓好的產品得以量產。
除了平台商的轉型外,群眾募資平台對創業者的意義也有所轉變,從一開始的募資,現在更大一塊是用來市場測試、行銷產品。Rooti共同創辦人黎克邁認為,群眾募資是蒐集意見最好的管道,消費者必須有贊助錢,才能在平台留意見,「所以平台上每個留言都很珍貴、意見都很值錢。」這些願意花錢資助的人,就可能是最願意購買產品的人。
另外,「群眾募資也是低成本的行銷。」黎克邁補充,如果產品概念夠好玩,就會有媒體主動報導,這對缺乏公關預算、媒體人脈的新創團隊來說,更是一大幫助。像是Rooti開發的CliMate智慧環境偵測器,就引來了8國語言報導,「曝光效果難以想像。」而且也有不少經銷商會上群眾募資平台找不錯的產品,主動詢問合作。
所以「群眾募資是行銷策略!」林弘全一語道出重點,從眾多的群眾募資經驗來看,前5天最好就能達到目標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然而團隊如何衝出量能?如何在大海茫茫的提案中被看到?這都是行銷學問!
群眾募資是行銷!不是募資
林弘全分析,目前在台灣,物聯網或智慧硬體的提案缺乏大成功案例,原因除本土市場小以外,關鍵是缺乏「換位思考」。他看過不少概念不錯但沒有成功的案例,因工程師創業著重功能,但群眾募資是面對網友,也就是消費者,創業者必須換位成終端用戶,思考你的產品外形是否夠好看、是否只是一個半成品。
因此,群眾募資平台對台灣創業者更重要的意義,應是視為一個練功的場域,傾聽、收集市場意見,學習行銷溝通,補強台灣創業缺乏對使用者的理解、需求掌握度較薄弱的那一面。
目前在群眾募資上,最常遭人詬病的問題是產品延遲出貨。新創團隊Oblinks總經理陳紹俊指出,「這會讓資助者有被詐騙的疑慮,部分美國媒體不再喜歡介紹募資平台上的產品,也將影響消費者資助的意願。」
目前並未因延遲出貨而有法律詐欺案成立,但確實引發不少爭議及討論。博盛法律事務所律師呂聿雙認為,「群眾募資」是一個概括的名詞,在這個觀念下其實包含很多種運作模式,模式不同,「對價關係」就會不同,法律關係和適用的法律也有差異。
現有的群眾募資運作模式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捐贈模式,出資者完全贊助,無任何回報。在法律上會被認為是「贈與」,適用民法中贈與的規定。
預購模式,出資者出資,專案完成後可獲得所開發的商品。例如一個穿戴手環的專案,出資者出資3千元可獲得一個,出資者付出的和獲得的為等價。此模式就如同網路購物,只是較晚到貨,在法律上會被認為是「買賣」,適用民法中買賣的規定,當然也適用消保法7日鑑賞期。
回饋模式,出資者出資,獲得小贈品或折價券。例如出資者贊助遊戲開發,可獲得遊戲海報、公仔等,出資者付出的和獲得的是不等價的。此模式兼有「贈與」與「買賣」的特性,必須依實際個案情況決定適用的法律。
以目前較常發生的提案者專案延遲、延遲交貨的狀況來看,呂聿雙認為,較接近上述的「預購模式」,即買賣關係,出資者可依據民法催告提案者履行契約、解除契約要求退費、請求因遲延導致的損害賠償等。至於刑法詐欺罪,必須主觀上有詐取錢財的意圖,提案者若是假立名義收取錢財,但根本沒有實踐專案的打算,才可能構成詐欺。單純因客觀因素導致專案失敗,產品做不出來,則屬民事糾紛,不構成刑法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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