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防身術 幫你不再吃悶虧
摘錄自:Career職場情報誌 電子報 2015/4/1
撰文◎羅梅英
有人說「好的主管帶你上天堂,壞的主管讓你下地獄」,超人氣部落客巴毛因為想酸前主管,寫了一篇<第一次離職就上手>文章,點閱數達9萬多次,迴響熱烈,出版社因此登門合作、出版《防小人法律應對術:人生處處是騙局,懂這些不再吃悶虧》新書,短短3個月熱賣4,000多本;並應《自由時報》之邀撰寫兩性法律專欄,從兩性角度剖析法律問題。
大學念政大哲學系、雙修法律系的巴毛,形容自己「工作運很差。」第一份工作應徵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務,結果誤入討債公司、整天打電話催債,工作不到3個月想離職,卻遭到百般刁難。
巴毛說:「台灣很多老闆都很『無良』。」她母親以前在安親班當老師,離職的時候遭老闆刁難,以沒有完成交接為由,不付薪水,甚至祭出競業條款,不准她去其他安親班上班。
巴毛說自己學的是法律、做的是法務工作,明明懂得法律卻還是碰到很多不合理的狀況,更何況是一般不懂法律的人。因此,她要教大家多認識一些職場上常見的法律知識以求自保。
交接是道義責任
而非法定責任
Q1、沒交接完離職,公司可以扣我的薪水嗎?
巴毛誤入討債公司,因為「工作環境太差,整天都在叫罵聲中度過,同事們不只罵人,而且還開擴音讓全辦公室一起酸債務人的媽媽,」巴毛擔心「口業」造太多,因此做不到3個工作就打算走人。
根據勞基法規定,未滿3個月當天辭職就可以走人。巴毛提早幾天遞交辭職信,但主管直至最後一天才找人跟巴毛交接,當然交接不完。巴毛到新公司上班後,又被叫回去交接,卻被刁難,叫她改天再來,否則不發薪水給她。巴毛火大,直接去勞工局和勞動檢查處申訴,才順利領到薪水。
巴毛表示,勞基法規定的離職法定要件,並沒有交接這項,交接純粹是道義上的責任,除非是真的因為沒有交接而造成公司損失。但即使如此也不能扣薪水,必須請公司去法院提告、舉證所造成的損失。
「只要在法定預告期內預告離職,老闆不能以各種理由不放人,也不能扣你薪水。」勞基法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也就是說,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預扣員工薪水。
有人因為公司隔天要做健康檢查,害怕抽血,上幾天班就不想做;還有人上午提離職,下午就走人。巴毛說,「雖然做不滿3個月要離職,基本上不用預告,但還是要有職場倫理。」
「如果廚師半夜通知老闆明天不去上班,那明天要怎麼開店?就法律層面來看沒有問題,但就做人來說是很沒品的。」而且工作圈子小,建議還是留一點給人探聽,新雇主做reference check(徵信)時,才不會聽到太負面的評價。
沒做滿契約年限
誰說一定要賠錢?
Q2、沒有做滿工作契約所簽的年限,就得賠公司錢嗎?
巴毛的新工作是在律師事務所當法務,但是除了寫訴狀、遞狀,還要幫老闆打雜,洗廁所、收房租、買便當等。當巴毛決定離職時,老闆拿出當初簽的工作契約說,「你看我們當初說好,工作未滿3年要賠償20萬元喔!」
但打從巴毛進公司以來,老闆並未花錢培訓、提供任何教育訓練,按照實務慣例,巴毛根本不用賠任何錢。
實務上是以「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否具有必要性」及「是否具合理性」,做為判斷契約是否有效的標準。巴毛表示,「通常是雇主提供與賠償金相等的培訓,限制工作期限的契約才會成立,譬如機師、空姐、以及美容美髮人員等。」公司沒有提供任何教育訓練或在職培訓,卻在勞動契約中限制服務年限,根本是無效的。
Q3、老闆可以隨便減我薪水,或叫我滾蛋嗎?
巴毛發現,年輕人在職場有兩種極端,一種是動不動就離職、把爛攤子留給別人;一種則是怕別人說自己是草莓族,什麼事都肯做,再苦也硬撐。
巴毛有個朋友曾遇到一個苛刻的老闆,美其名為專案人員,但實為打雜,幾乎是老闆的家僕,午休得陪老闆去醫院抽血、下班幫老闆去買電影票,就連休假去花蓮玩,都被硬生生叫回來處理事情。
後來他得罪老闆,薪水變成時薪制,只領法定最低時薪,薪水從3萬元降至1萬多元。
巴毛表示,有些老闆以為公司是自己開的,員工的薪水想減就減,或是以為只要付資遣費,就可以叫員工滾蛋。
根據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是由勞資雙方議定,老闆不能未跟勞工議定就片面減少薪資,否則就違反雙方當初的勞動契約。另外,勞基法第11、12條對於解聘員工的理由都有規定,「如果不是法條規定的理由,老闆不能隨便辭退員工,也不能看員工不順眼,就找個理由叫員工滾蛋。」
責任制 並非資方片面認定
Q4、若公司藉業務緊縮、轉調職務等名義裁員,我可以拒絕調職嗎?
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以下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1歇業或轉讓、2虧損或業務緊縮、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5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的確不能勝任。除非符合這些條件,否則就是違法裁員。
巴毛表示,若公司假藉調職,變相逼員工主動離職,除非你可以舉證公司並無業務縮編或根本是惡意調職,否則拒絕調職的話,就必須選擇離職,因為公司經營管理有其自主權。
Q5、公司上班是打卡制,下班變成責任制、不給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巴毛指出,工作究竟是不是責任制,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勞資雙方約定(與勞工個別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行。
勞基法規定,勞工正常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月加班不能超過46小時。但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條款」,被批評為「血汗條款」,特定職務的勞雇雙方可約定超出法規的工時,並送各縣市勞工局處核備後生效,包括保全員、空服員等,共有50種職類適用責任制,「法務人員也是責任制,」巴毛說。
對上班族來說,有一個好消息是,根據勞動部最新規定,有14類職業從明年1月起將不再是責任制,包括:美容美髮、銀行經理職以上、廣告業創作人員∕企劃人員、證券商外勤業務等,每天上班時數恢復為8小時,正常8小時班加上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每7天至少要休假1天,加班也要有加班費。
競業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Q6、若我和公司簽訂競業條款,可以跳槽到同業嗎?帶著客戶一塊跳槽,違法嗎?
科技業競爭激烈,為防堵人才跳槽,普遍都會簽訂競業條款。巴毛指出,現行法令並未禁止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惟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若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
巴毛指出,競業條款有效與否,可歸納出以下衡量原則:員工在企業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競業限制有一定的年限,「對勞工就業的對象、期間、區域,應有合理的範疇。」像巴毛媽媽當安親班老師,前老闆祭出競業條款,就顯失公平原則。
至於業務人員帶客戶走的問題,巴毛認為,業務手上有客戶的資訊,逢年過節發簡訊寒喧、聯繫,客戶獲悉後可能主動跟著業務走,很難說是業務帶走客戶,認定上有難度。
Q7、我在公司任內寫的軟體、文章等,著作權屬於我嗎?可以帶槍投靠新公司嗎?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過有2種例外,一是公司與員工間的受雇關係;另一種則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委外契約。透過契約的約定,公司或出資聘請他人創作的人,可依法享有著作權。
原則上,雇主付薪水給員工,員工領錢做事、產出職務上的創作,如果沒有另行約定的話,員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是屬於雇主的。
不過,並不是員工任職期間所有的創作,都屬於雇主所有。巴毛指出,只有「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才能這樣約定,如果是員工下班後在家中為了興趣、並非為完成職務所做的創作活動,還是回歸著作權法規定的原則,著作人是員工,著作權當然也屬於員工。
Q8、面試時主管問我是否打算懷孕,這樣可以嗎?報到3個月內才發現懷孕,公司可以解雇我嗎?
巴毛指出,依性別平等法規定,公司不可以詢問是否有意準備懷孕,「如果真這麼問了,就直接回答『沒有』!」
如果報到3個月內發現自己懷孕,巴毛表示,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規定,懷孕不能成為解雇的事由,如果雇主因員工懷孕,而故意刁難懷孕者,例如:任意調動到無法勝任的部門,或增加工作量,均已違反性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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