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2013/12/19「政府三大錯誤 養出劇毒日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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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三大錯誤 養出劇毒日月光
政府長期縱容、缺乏風險管控、罰則不痛不癢

摘錄自:今周刊電子報                            2013/12/18
撰文 / 鄭閔聲
出處 / 今周刊   887
2013/12/19


今周刊電子報 - 20131219


政府三大錯誤 養出劇毒日月光

半導體封測大廠日月光高雄K7廠,本月初遭高雄市環保局查獲,將含有超量致癌重金屬的強酸廢水私自排入後勁溪,毒害下游上千公頃農地,讓這條長年孕育北高雄,半世紀來卻飽受汙染荼毒的溪流,再次受到各界關注。

寬闊平整的自行車道,蜿蜒穿過像絲絨般柔軟的草地,後勁溪兩岸的親水公園,被高雄市政府視為珍貴的景觀資產。但緩緩流過人行步道下方的溪水,卻有如調酒「血腥瑪麗」般棕紅,且時不時傳出刺鼻異味,與周邊的優美景致呈現強烈反差。

半導體封測大廠日月光高雄K7廠,本月初遭高雄市環保局查獲,將含有超量致癌重金屬的強酸廢水私自排入後勁溪,毒害下游上千公頃農地,讓這條長年孕育北高雄,半世紀來卻飽受汙染荼毒的溪流,再次受到各界關注。

儘管日月光辯稱事件起因是設備故障與管理疏失,絕未惡意汙染環境,但隨K7廠私設的廢水海放暗管曝光,中壢廠也因偷排逾千噸廢水,遭桃園縣環保局勒令停工,日月光為增加獲利,將廢水處理成本轉嫁全民承擔,幾乎已是事實。

十二月十六日,神隱近一周的日月光董座張虔生終於出面說明,卻仍堅持未蓄意排放廢水、沒有私設暗管,僅願為「造成社會紛擾」鞠躬致歉;就連承諾分三十年捐三十億元推動環保工程,他也強調「不是因為做錯什麼事,只是日月光熱心公益,願藉推動環保回饋台灣。」言談之間毫無悔意。

犧牲國土保育換取經濟數字

然而,在台灣過度重視經濟數字的發展思惟下,日月光絕非唯一一家犧牲環境牟利的無良企業;在業者普遍缺乏環保意識之下,後勁溪當然不是唯一一條發出哀鳴的河川。

早在一九八八年,高雄縣林園鄉就因工廠聯合排放廢水,造成河川魚蝦大量死亡,引發居民群起抗爭;友達、華映兩家面板大廠,自一九九九年起,每日將萬噸廢水排入新竹霄裡溪;桃園老街溪,長期遭沿岸的印刷電路板與砂石廠汙染;再加上日月光事件爆發後,彰化、桃園也陸續查獲類似案件,全台各地水域,幾乎無一倖免。

而政府長期以經濟發展至上的思惟、缺乏環境風險管控概念,以及對汙染業者不具嚇阻力的罰則,是造成汙染現象無所不在的三大關鍵。

「從台灣政府的法令與管制措施,我看不到對環境保育足夠的重視。」儘管日月光已遭高雄市環保局依《水汙染防治法》處以最高罰款六十萬元,並追繳不法利得逾一億元;但環保作家朱淑娟認為,這對年營收兩千億元的日月光而言,根本無足輕重。尤其不法利得金額雖高,業者卻可藉行政訴願與政府長期抗戰,例如台塑仁武廠因汙染後勁溪,遭追討八三○○萬元不法利得,至今雙方仍在訴願階段糾纏,政府連一元都還沒討到。

時間拉回一九九○年,當年台塑美國德州廠因造成多起水汙染事件,被德州政府處以二十四萬四千美元罰款(約七百萬新台幣)。隔年,台塑又因廢水處理不合標準,造成廠區周邊地下水汙染,這次美國環保署決定重罰,對台塑開出破紀錄的三三七萬美元罰單(約一億新台幣)。從這兩次裁罰紀錄,不難理解為何朱淑娟會認定國內罰則對業者不具嚇阻力。

即使主管機關祭出殺手鐧──勒令停工,業者只要提出改善計畫,經常能在半年內復工,期間只要拉高備用產能,幾乎不會對營運造成影響。「法規沒有嚇阻力,才讓業者一再挑戰政府公權力!」朱淑娟說。

除罰則不夠嚴厲,政府長期縱容以發展經濟名義遂行的破壞環境行為,是業者能有恃無恐的另一大關鍵。十二月十一日,當立委要求經濟部終止日月光的租稅優惠,經濟部長張家祝的回答竟是「日月光是非常好的公司」,不能因為一個錯誤就把它打入十八層地獄,否則以後沒有人敢來我國投資;財政部長張盛和更認為,租稅優惠是獎勵而非懲罰,對取消或追繳租稅優惠持保留態度。

無風險管控 成「汙染天堂」

財經部會首長發言,與外資瑞銀(UBS)認定日月光汙染是「政治議題」(It becomes a political issue)的立場相互呼應;但這種經濟成長先於一切價值的重商思想,在環保意識抬頭,且貧富差距逐漸擴大的台灣社會,不僅不具說服力,更讓一般民眾感受到強烈的相對剝奪感。

「像日月光這麼嚴重的汙染行為,在美國絕對立刻被勒令停工,沒有任何緩衝期限。」曾任職美國環保署十五年的環保署前署長陳重信表示,美國政府因應突發性的人為汙染時,唯一的考量就是如何減緩環境衝擊,不計代價,也不擇手段。「如果汙染已經是事實,就應該用最快的手段防止傷害繼續擴大,這時候不會有人考慮經濟問題。」

其實,從發展至上到兼顧環境永續這段路,美國也走了數十年之久。陳重信指出,一九七○年代末期,陸續爆發紐約州愛河災難區(Love Canal Disaster)、肯塔基州鐵桶谷(Valley of the Drums)等重大環境災害事件,讓美國政府意識到工業汙染對土地與人類的重大危害。因而在一九八○年制定《全面性環境應變補償及責任法》,並設立「超級基金」(Superfund)專門進行工業汙染管制與恢復作業。

這項法案授權超級基金針對土壤及地下水汙染事件提供資金,採取必要的應變措施與整治工作,避免汙染再度擴大,隨後再由美國環保署向造成汙染的企業或行為人求償,追溯時效無上限,讓業者無從逃避。

但比起汙染後的懲罰措施,美國政府更重視事前風險管控,而這正是台灣政府缺乏的觀念。

陳重信指出,高汙染事業若想在美國境內取得營運許可,必須先向環保署提出完整的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交代生產過程中對環境與生態的潛在衝擊,並詳述管控措施,平均每份報告的成本是四千萬美元。「美國政府認為,恢復被汙染環境需要的成本,是事前管控的數百倍,所以寧可在規畫階段多下工夫。」

比起美國經驗,毫無風險管控概念的台灣簡直像是「汙染天堂」。陳重信認為,國內環境汙染層出不窮,正是因為環保單位的管控作為不足。舉例而言,第一任環保署長簡又新任內即提出廢水處理設備應設「獨立電表」,此概念隨後也確實入法,但相關單位的檢測作為卻未與時俱進。立委田秋堇日前就建議,廢水處理設施的電表應數位化,並與政府環保單位連線隨時監控,才能更有效防止廠商心存僥倖

不過,這一回令高雄市環保局意外之處,也包括了日月光廢水電表的讀數竟無異狀,這也顯示,再怎麼嚴謹的風險管理,也無法杜絕人為環境汙染的可能性,提高汙染罰則依舊勢在必行。高雄市環保局局長陳金德就認為,目前《水汙染防治法》六十萬元的罰款上限,至少應提高十倍,且得以連續舉發;後續再依《行政罰法》追討不當利得,對廠商才有基本的嚇阻作用。

應提高罰款、追究刑責

除了提高罰款金額,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李根政也主張,將排放有毒廢棄物廠商,比照食品安全問題,依《刑法》公共危險罪追究刑責。

「環境正義的『價值』,與創造利潤的『價格』,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就連達到平衡都很不容易。」陳重信這段話,點出開發中國家在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價值間面臨的兩難。

但企業為創造私人利益不惜破壞環境,已經牴觸了最基本的公平正義原則,沒有任何理由繼續在台灣這片土地上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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